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兰市行政处罚委员会)
罚字芙兰市字[2022]第001号
各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盖章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五种规定,芙兰市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芙兰市处罚委员会”)依法对以下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经芙兰市处罚委员会查明,公民甲(身份证号:110102199002021XXX)于2021年12月1日,在芙兰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违法生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芙兰市处罚委员会认为,甲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甲;
2. 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3. 依法收缴其生育证、身份证,并依法将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处罚决定的执行
甲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罚决定所列金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种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甲如 appeal the decision, may do so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ving the decision. The appeal should be submitted in writing to the芙兰市行政处罚委员会,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理由等材料。芙兰市行政处罚委员会在收到 appeal 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甲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如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行为将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自动履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五种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事实依据、权利义务、处罚机关、时效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款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他事项
1.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芙兰市行政处罚委员会
日期:2022年2月24日
(此篇文章为示范性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均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本文仅作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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