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预售许可
1. 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方案;
(6)商品房预售协议;
(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8)商品房预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
(5)商品房预售协议;
(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7)商品房预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3.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
(2)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已确定商品房预售价格;
(4)具有商品房预售协议;
(5)具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售管理
1. 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预售,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内容和责任。
2. 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之日起10日内,向购房人发出商品房预售通知书,告知购房人商品房预售的基本情况、预售价格、预售时间、预售地点等。
3. 购房人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商品房预售价格、预售时间、预售地点、付款方式等,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4. 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商品房预售报告。商品房预售报告应当明确商品房预售的基本情况、预售价格、预售时间、预售地点等,并应当提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5.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进行许可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应当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6. 商品房预售实行资金监管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建设、采购等。
7. 商品房预售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的基本情况、预售价格、预售时间、预售地点等,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违法行为的处罚
1. 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预售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等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2.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商品房预售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等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许可证。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管理办法 图1
3. 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商品房预许可证书、房地产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
(1)未按照商品房预许可证书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预的;
(2)商品房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提交商品房预方案等行为的;
(3)商品房预资金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的;
(4)商品房预价格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的。
其他事项
1.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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