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铁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中涉及国防交通的运输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运输管理,有权对铁路运输中的国防交通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实施的的具体工作。
铁路运输管理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规定,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铁路运输时,应当遵守国防交通规定,确保国防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安全。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铁路运输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铁路运输安全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监测系统,对铁路运输安全进行实时监测和 analysis。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铁路运输时,应当保证铁路运输设备和物质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铁路运输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铁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铁路运输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防交通管理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国防交通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运输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
铁路运输管理的关系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国防部门之间应当根据需要在铁路运输中提供便利,保障国防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密切,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单位之间应当依法签订铁路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铁路运输管理的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的铁路运输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公民对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有权举报不当行为,并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铁路运输时,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级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铁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图1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级处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星期六 1999年2月19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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