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的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的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作为国家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生需求、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加油站管理过程中,也时常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如违规经营、违规销售、违规施工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我国已于2020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的行政处罚法》,以加强对其的监管,规范其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管理,规范加油站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加油站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的加油业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加油站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加油站,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烟专卖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专卖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加油站。
第四条 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油品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确保油品质量合格、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消防安全措施有效实施。
第五条 加油站应当加强员工培训,熟悉国家有关油品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掌握相应的业务技能,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
第六条 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加油站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加油站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油站的行政处罚法》 图1
第八条 设立加油站,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烟专卖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烟专卖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四)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成,符合条件的,发放烟专卖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取得烟专卖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下列制度:
(一)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加油站应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加油站应当定期对油罐、加油机、卸油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加油站应当加强油品质量检测,确保油品质量合格。
第十七条 加油站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加油站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对储油设施、处理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的单位或个人,由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的单位或个人,由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等行为的,由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烟专卖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从事加油业务的;
(二)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油品质量检测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
(六)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
(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运营的;
(二)擅自关闭或拆除加油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烟专卖税款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油品质量检测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的;
(二)未取得烟专卖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从事加油业务的;
(三)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
(四)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五)擅自停止运营的;
(六)擅自关闭或拆除加油设施的;
(七)未按规定缴纳烟专卖税款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油品质量检测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食用油脂经营者应当遵守食用油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食用油脂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食用油脂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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