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公民起诉要求拆除违章建筑

作者:相聚容易离 |

公 决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现就一起公民起诉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案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受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就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所建违章建筑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拆除该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起诉、受理制度。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期限和起诉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受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所建违章建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要求拆除被告违章建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原告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领取起诉状、答辩状和副本。”

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拆除被告违章建筑,符合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和裁定

法院受理公民起诉要求拆除违章建筑 图1

法院受理公民起诉要求拆除违章建筑 图1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故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房屋周边挖掘、侵占土地的行为;立即拆除原告房屋周边的违章建筑;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并请求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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