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者: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之路》

作者:转念成空 |

夫行政法学者,必兼理论之探讨与实践之运用,以明理解法律之精神,复能适应社会之需求。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乃行政法学者所应追求之目标。此乃我国行政法学者所应坚持之道路。

理论之探讨,为行政法学者所应追求之一。夫行政法学者,必明理解法律之内涵与外延,明辨法律之适用范围与限制条件,明晓法律之精神与原则。理论之探讨,亦为行政法学者所应追求之一。盖理论之探讨,可以明法律之理,可以指导实践,可以提高学者之认识,可以促进法律之发展。

实践之运用,为行政法学者所应追求之一。夫行政法学者,必明了法律之实践运用,明晓法律之适用方法,明觉法律之实际效果。实践之运用,可以为学者之研究提供素材,可以为学者之理论提供验证,可以为学者之教学提供案例。实践之运用,亦为行政法学者所应追求之一。

然则,理论与实践之结合,为何如此重要哉?夫理论者,学者之灵魂,实践者,学者之宗旨。理论之道,学者之追求;实践之径,学者之道路。二者相辅相成,方为学者之正道。理论之所以重要,乃因法律之内涵与外延,需要学者之深入研究;实践之所以重要,乃因法律之适用范围与限制条件,需要学者之准确把握。二者结合,方为行政法学者之使命。

我国行政法学者,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路,以适应我国社会之需求,以提高我国行政法之研究水平,以促进我国行政法之发展。我国行政法学者,应以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为依托,以探索为动力,以创新为宗旨,努力成为我国行政法之栋梁。

至若学者之研究,应以理论为基础,以实践为依据,以求法律之真谛。学者之论文,应以理论之探讨为主,以实践之运用为辅,以求法律之应用。学者之讲座,应以理论之讲解为主,以实践之案例为辅,以求法律之理解。学者之研讨会,应以理论之交流为主,以实践之探讨为辅,以求法律之发展。

至若学者之教学,应以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为依托,以求学生之理解。学者之教学,应以理论之讲解为主,以实践之案例为辅,以求学生之应用。学者之课程设计,应以理论之探讨为主,以实践之运用为辅,以求学生之掌握。学者之教学评估,应以理论之运用为主,以实践之能力为辅,以求学生之提高。

然则,学者之意图,岂止于理论之探讨与实践之运用,亦求法律之进步与社会之和谐。学者之意图,在于推动我国行政法之研究与发展,在于提高我国行政法之实践水平,在于促进我国社会之和谐稳定。学者之意图,在于法律之公正与公平,在于法律之民主与自由,在于法律之法治与和谐。

有学者曰:“理论者,实践之先导;实践者,理论之验证。”此言甚是。然行政法学者,当更求二者之结合,以求法律之完善与社会之进步。行政法学者,应以理论为手段,以求法律之完善;应以实践为目的,以求社会之和谐。二者结合,方为行政法学者之正道。

有学者曰:“理论者,学者之追求;实践者,学者之道路。”此言甚是。然行政法学者,当更求二者之结合,以求法律之完善与社会之进步。行政法学者,应以理论为引导,以求实践之有效;应以实践为检验,以求理论之正确。二者结合,方为行政法学者之正道。

有学者曰:“理论者,法律之灵魂;实践者,法律之生命。”此言甚是。然行政法学者,当更求二者之结合,以求法律之完善与社会之进步。行政法学者,应以理论为依据,以求实践之有效;应以实践为依据,以求理论之正确。二者结合,方为行政法学者之正道。

有学者曰:“理论者,学者之灵魂;实践者,学者之宗旨。”此言甚是。然行政法学者,当更求二者之结合,以求法律之完善与社会之进步。行政法学者,应以理论为手段,以求法律之完善;应以实践为目的,以求社会之和谐。二者结合,方为行政法学者之正道。

行政法学者,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路,以适应我国社会之需求,以提高我国行政法之研究水平,以促进我国行政法之发展。我国行政法学者,应以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为依托,以探索为动力,以创新为宗旨,努力成为我国行政法之栋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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