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律援助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吉林省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因经济、法律、人身权利等方面遭受损失,需要获得法律帮助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法律培训、法律 Research 等服务,帮助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

吉林省法律援助实施条例 图1
第四条 本省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免费的原则。
第五条 省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一)省法律援助机构;
(二)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三)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协会;
(四)法律研究机构、法律咨询机构;
(五)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费用。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档案,对受援人的情况保密。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十条 下列事项,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提供法律帮助的;
(二)因人身权利遭受侵害而需要法律保护的;
(三)因法律、法规规定而需要获得法律帮助的;
(四)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当指派一名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代理诉讼;
(三)法律培训;
(四)法律 Research;
(五)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受援人的法律保护,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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