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等级划分标准
总则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
本标准由政府负责制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轻微交通事故
1. 交通事故双方均未受伤,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为轻微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财产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
(2)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设施损失,累计价值在2000元以下。
(二)一般交通事故
1.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一人重伤,或者三人以下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为一般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财产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设施损失,累计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三)重大交通事故
1. 交通事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为重大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财产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2)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设施损失,累计价值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四)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1. 交通事故造成五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五人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财产损失金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2)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设施损失,累计价值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交通事故认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一般程序
1.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保护,并拍照取证。
2. 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现场物证等证据材料。
3.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1.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事故处理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处理,及时处理,公正处理,公开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等级划分标准 图1
2. 事故处理应当遵循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等程序。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1.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
2.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处理。
3.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4.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议。
6.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本标准旨在规范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希望全体市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共同维护市的道路交通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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