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严格规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行为

作者:爱wo别走 |

总则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行政执法,规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篇。

适用范围

本篇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直接价值;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止违约行为;

(六)行政拘留;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一)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告知,并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其到行政机关接受调查;

(三)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使用自由裁量权

(一)在法定行政处罚范围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依法减轻或者加重行政处罚;

(二)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定目的。

行政处罚监督与公开

(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诉讼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公开;

(三)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并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法律责任

违反本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篇规定,未依法实施森林资源行政处罚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森林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的;

(三)不依法公开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森林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未依法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五)未依法制作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六)未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附则

本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法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严格规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是保障森林资源行政执法、规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森林法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严格规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行为 图1

森林法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严格规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行为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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