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补交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图1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原则
1. 补交土地出让金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补交土地出让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3. 补交土地出让金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范围和对象
1. 本办法所称补交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2.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对象,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和程序
1.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土地使用权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
2.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尚未续期土地使用权登记卡;
(3)补交土地出让金申请书;
(4)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3. 土地使用权管理部门收到补交土地出让金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土地使用权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方式等事项。
5.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到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和方式
1.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按照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时间长短确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到期日的次日起3个月内补交土地出让金。
2.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可以采取货币支付、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担保等方式。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应当具有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利息和滞纳金
1. 补交土地出让金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利息和滞纳金。
2. 利息和滞纳金的利率,按照补交土地出让金期限长短、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具体利率由土地使用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交土地出让金款项的监管,确保补交土地出让金款项的安全、合规。
3. 对于未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4. 对于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自然资源局所有。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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