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危险犯的具体罪名论述

作者:凉风习卷人 |

在刑法中,危险犯是指以法定的危害行为为限,实施一定危害行为,即具备发生法定的危险,而尚未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对于危险犯的具体罪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中关于危险犯的具体罪名进行论述。

刑法中危险犯的概念及特点

1. 概念

刑法中的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为限,实行法定的危害行为,即具备发生法定的危险,而尚未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换言之,危险犯是以危险为标志的犯罪,其特征在于实施危害行为,并具备发生法定的危险。

2. 特点

(1)危险犯的实行行为具有危险性。

危险犯的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性,即法定的危害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危害行为的实行行为,才能构成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等属于危险犯。

(2)危险犯的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程度。

法定的危险程度是成立危险犯的必要条件。成立危险犯,以实施危险行为为条件,但危险行为必须达到法定的程度,才能构成危险犯。非法携带枪支罪、非法运输危险品罪等属于危险犯。

刑法中关于危险犯的具体罪名论述

(3)危险犯的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结果。

危险犯的实行行为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结果,即法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可以是直接危害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非法携带罪、非法携带枪支罪等属于危险犯。

刑法中关于危险犯的具体罪名

1. 非法携带罪

根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一)非法携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知,非法携带罪属于危险犯,其实行行为具有危险性,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程度,实行行为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结果。

2. 非法运输危险品罪

根据《刑法》第136条之规定:“……(一)非法运输危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知,非法运输危险品罪属于危险犯,其实行行为具有危险性,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程度,实行行为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结果。

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

刑法中关于危险犯的具体罪名论述

根据《刑法》第123条之规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属于危险犯,其实行行为具有危险性,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程度,实行行为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结果。

4. 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177条之规定:“……(一)放火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知,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其实行行为具有危险性,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程度,实行行为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结果。

5. 决水罪

根据《刑法》第178条之规定:“……(一)决水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知,决水罪属于危险犯,其实行行为具有危险性,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程度,实行行为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结果。

刑法中的危险犯具有多种特征,其实行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危险性、程度和结果。对于具体罪名,如非法携带罪、非法运输危险品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等,均属于危险犯。而放火罪和决水罪则属于结果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依法确定其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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