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我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和谐发展,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自1999年起,我国先后于2007年和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这次的修订版是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旨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事法律的正常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诉讼法。
第二条 本诉讼法所称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的纠纷,按照法定的程序,在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辩论、调查、陈述、取证等方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效率、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机会,不得因当事人身份的平等而歧视任何一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开、公平地审理民事案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人民司法为宗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诉讼提起、诉讼管辖、诉讼时效、辩论、调查取证、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指定管辖的裁定。
第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组织的辩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辩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允许辩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口头或者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审判程序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庭审,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开、公平地审理案件。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审判程序不当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條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正当,应当依法强制执行;认为理由不充分,不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方式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监督程序
第二四级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和人民陪审员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五條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维持、改变或者推翻原判。
第二六條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并依法处理。
其他规定
第二七條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答辩权、陈述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请求权、受教育权等。
第二八條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语言保护权、隐私权、财产权、受尊重的权利等。
第二九條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文化、信仰、宗教等方面的差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和谐发展。
附则
第三十一條 本诉讼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年修订版) 图1
第三十二条 本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民事案件,按照本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诉讼法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按照本诉讼法的规定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诉讼法修改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條 本法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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