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温作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湖北省高温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中外企业常驻湖北省机构及其职工、季节性工人、临时工等高温作业人员。
高温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湖北省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发放办法》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日最高气温超过35摄氏度的,按每人每天200元发放;日最高气温在28摄氏度至35摄氏度之间的,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日最高气温在28摄氏度以下的,按每人每天60元发放。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程序
1.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1)高温作业人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2)高温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岗位上从事高温作业工作。
(3)高温作业人员的气温测量应使用合格的温度计。
2. 高温津贴发放程序
(1)高温津贴发放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2)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中外企业常驻湖北省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填写高温作业人员健康状况检查表。
(3)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高温作业安全卫生要求,并设置温度计,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温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安全。
高温津贴发放监督管理
1. 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1)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中外企业常驻湖北省机构应每年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湖北省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图1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高温津贴发放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 高温作业人员权益的监督管理
(1)高温作业人员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高温津贴。
(2)高温作业人员有权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查询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高温作业人员。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高温作业人员因高温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职业病等健康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发放高温津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23年2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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