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著作权登记
第一条 为保障著作权的实现,加强著作权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著作权登记,是指国家著作权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申请,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著作权登记不是作品的保护方式,但是可以作为作品权属证据。
第四条 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应当向国家著作权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作品样本;
(二)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三)作者身份证明;
(四)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梗概;
(五)作品名称、作者、著作权人等有关权利人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国家著作权局应当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七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国家著作权局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作品的权属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著作权保护
第九条 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复制权,即以复制的方式制作作品复制权;
(二)发行权,即以发行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权;
(三)出租权,即以出租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权;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作品复制权;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复制权;
(六)放映权,即公开播放作品复制权;
(七)广播权,即通过广播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复制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复制权;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的方式制作作品复制权;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内容、形式或者表现方式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以翻译的方式表达作品思想、情感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对不同作品进行汇编、组合的权利;
(十三)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全文 图1
第十一条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直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间,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十三条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约定使用条件。
第十四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应当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原貌、艺术性或者科学性。
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他人侵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提起诉讼的,放弃对侵权行为的权利。
著作权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作品,按照本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品创作完成后,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申请著作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知识产物。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不受本法保护:
(一)宪法、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公文;
(二)新闻报道和通讯报道;
(三)日常口头表达和常识性知识;
(四)简单的数据和数字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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