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油回收合同法》

作者:快速逃离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油回收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油回收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油回收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油,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油。

第四条 废油回收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合法的原则,有利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废油回收许可

第五条 国家对废油回收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废油回收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废油回收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废油回收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油回收合同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油回收合同法》 图1

(二)废油回收经营方案;

(三)环境保护方案;

(四)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油回收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废油回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在有效期内从事废油回收活动的,应当于到期前三十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废油回收管理

第九条 从事废油回收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废油进行分类、分离、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对废油回收过程中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对废油回收活动的场所、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更新,保证其安全、环保;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废油回收活动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场检查、抽检、监测等,对废油回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从事废油回收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废油回收账簿,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废油回收情况,并接受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从事废油回收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缴纳废油回收基金,具体缴纳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因废油回收活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之前废油回收活动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的理解和应用,如有争议,可以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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