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规范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核、批准和变更;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名稱、位置、规划、设计等事项的变更;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使用、管理及其变更、吊销等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资质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核制度。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资质适用于大型、复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乙级资质适用于中型、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丙级资质适用于小型、简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企业核发机关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业绩、技术、财务等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企业核发机关出具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业绩、技术、财务等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结果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正证书和副本证书。
第十一条 正证书和副本证书应当分别用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情况以及进行项目开发、销、推广等活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发证机关在审核通过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副本证书。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期为3年。

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图1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发证机关在审核通过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延续后的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资质证书发证机关有权撤销资质证书:
(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变化的;
(二)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完成资质申请材料的;
(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完成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被撤销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撤销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surrendering the撤销的资质证书。
项目开发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计划,报批前应当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预算、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材料,并按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批。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省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分别明确合同主体,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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