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关于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了加强教育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2号),制定本通知,就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及收费标准进行规定。
征收对象
本通知所称教育费附加,是指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法定税率,从其应纳税额中征收的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资金的附加费用。
征收比例
目前,我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为3%。具体征收比例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
1.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应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2. 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确定。
3. 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金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收入,应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管理
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统一征收。
2.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时足额将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并领取《教育费附加缴款凭证》。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关于收费标准的通知 图1
3. 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其他事项
1.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按照应纳税额的3%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
2. 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收费标准及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1年6月15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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