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分公司与总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转让关系,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致性,特订立本协议。
定义
1.1 本协议所称分公司,系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1.2 本协议所称总公司,系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
1.3 本协议所称债权债务转让,系指分公司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转让给总公司。
转让方与受让方
2.1 转让方:分公司。
2.2 受让方:总公司。
2.3 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应将其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受让方。
债权债务的范围
3.1 转让方所拥有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权、欠款、债务担保等。
3.2 受让方接受转让的债权债务应与转让方在签署本协议前的债权债务承担完全一致。
转让方式
4.1 转让方应将其全部债权债务连同相关凭证,提交给受让方。
4.2 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债权债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转让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4.3 在转让方债权债务承接后,受让方应承担转让方在承接期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还款期限
5.1 转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受让方偿还全部债权债务。
5.2 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提前偿还全部债权债务,但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违约责任
6.1 如果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债权债务承接,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6.2 如果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全部债权债务转让,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本协议签署时,各方签字(或盖章)。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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