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质保金的若干规定

作者:能力就是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合同质保金的定义和种类

(一)合同质保金:是指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确保采购人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财产或者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质保金种类:分为交货质量保证金和合同履行保证金。

1. 交货质量保证金:是指供应商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为保证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交的保证金。

2. 合同履行保证金:是指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确保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交的保证金。

合同质保金的数额和收取、支付

(一)合同质保金的数额: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和供应商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约定。

(二)合同质保金的收取、支付:

1. 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应当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合同质保金。

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质保金。

3. 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的更换、修理等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质保金。

合同质保金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一)适用范围:供应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需要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合同质保金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二)合同质保金的限制:

1. 合同质保金的总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0%。

2. 合同质保金应当存放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合同质保金的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质保金的若干规定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质保金的若干规定 图1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质保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发出催告,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合同质保金。

(二)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的更换、修理等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质保金。

(三)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不支付合同质保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质保金的退还

(一)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质保金无息退还供应商。

(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供应商有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合同质保金。

合同质保金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合同质保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不支付合同质保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合同质保金的,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合同质保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质保金的管理,规范供应商和采购人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