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停工留薪期规定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原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山东省企业停工留薪期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本规定原则上是保障职工权益的,但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兼顾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停工留薪期的定义和种类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企业、事业单位停工或者生产中断而停止获得工资的期间。
(二)停工留薪期种类:
1. 正常停工留薪期。职工因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停工而停止获得工资的期间。
2. 非正常停工留薪期。职工因企业、事业单位非正常停工而停止获得工资的期间。
3. 恢复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职工因企业、事业单位恢复劳动能力而停止获得工资的期间。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的标准
(一)正常停工留薪期。正常停工留薪期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1. 职工正常工作满 12 个月的,按照本人在单位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 90%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 职工工作满 6 个月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本人在单位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 80%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 职工工作不满 6 个月的,按照本人在单位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 70%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非正常停工留薪期。非正常停工留薪期按照企业在停工期间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恢复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恢复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按照职工恢复劳动能力的情况,按照本人在单位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 90%、80% 或 70%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的支付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职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占企业、事业单位总人数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标准。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给职工,并在停工留薪期内每月支付一次。
(三)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个人原因未领工资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未领工资予以追缴。
第五条 停工留薪期的变更和解除
(一)企业、事业单位停工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企业、事业单位恢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通知职工恢复工作,并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支付恢复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企业、事业单位因停工留薪期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加倍支付。
(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 年 2 月 24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