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户籍管理办法

作者:徘徊 |

为了加强河北省户籍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管理活动。

第二条 河北省户籍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与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户籍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登记户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公民申请户口登记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民申请户口登记,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向公安机关申请。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一)公民未办理户口登记的;

(二)公民申请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三)公民申请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户籍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实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籍管理制度,规范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河北省户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和应用,逐步实现户籍信息计算机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户籍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户口登记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泄露或者篡改公民个人信息的。

河北省户籍管理办法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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