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让保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作者:眉眼如故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规范、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密级、保密期限等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五条 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负责制,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

第六条 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国家秘密的重要程度和保密期限的长短,分别确定不同级别的密级。

第七条 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保密检查制度,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定密检查,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进行评估。

定密责任人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定密责任人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机关、单位确定其他人员担任。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的国家秘密知识;

(二)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定密工作责任感;

(三)具有正确判断国家秘密真实、完整和保密价值的判断能力。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定密责任人发生变化的,机关、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定密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分为定密准备、定密审查和定密批准三个步骤。

第十二条 定密准备包括下列工作:

(一)识别、确定国家秘密;

(二)了解和掌握定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保密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单位有关定密的工作规定;

(三)对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进行审查和分析;

(四)编写国家秘密定密文件、签发定密文件。

第十三条 定密审查包括下列工作:

(一)审查定密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期限;

(二)审查定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密级、保密期限等规定;

(三)审查定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符合上级机关、单位有关定密的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定密批准包括下列工作:

(一)对定密审查的结果进行审核;

(二)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制定定密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或者变相应定密为绝密级。

定密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遵守法和法律,坚持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坚持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负责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应当实行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定密程序;

(二)谁定密,谁负责;

(三)权责统一,确保定密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定密检查,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保密责任制度,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定密责任制度,明确定密责任人和定密工作责任人,加强对定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定密信息公开制度,机关、单位应当将国家秘密定密文件、资料和定密管理工作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

(二)擅自变相应定密为绝密级或者扩大知悉范围的;

(三)擅自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

(四)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或者知悉范围的;

(五)擅自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擅自擅自销毁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运输、转移或者更改国家秘密的;

(八)擅自改变国家秘密的密级的。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定密义务的;

(二)不如实国家秘密的;

(三)不按照规定定密或者变相应定密为绝密级、扩大知悉范围或者知悉范围的;

(四)不按照规定期限、范围或者方式公布国家秘密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国家秘密进行保密检查的;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让保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图1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让保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图1

(六)不按照规定对国家秘密进行定密审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对国家秘密进行定密或者变更的;

(八)不按照规定对国家秘密进行保密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处分:

(一)违反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国家秘密进行定密或者变更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国家秘密进行保密检查或者保密审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国家秘密进行定密或者变更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国家秘密进行保密管理的。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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