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病假工资支付规定条例
总 则

四川省病假工资支付规定条例 图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企业病假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各类企业和参照职工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假工资支付,是指企业按照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因疾病或损伤导致的缺勤工资。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第五条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病假工资支付的基本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病假工资支付的额外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至30%不等,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病假工资支付期间,企业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程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病假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病假工资支付的范围、标准、期限、程序等事项。
第十条 劳动者因疾病或损伤需要休假,应当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病假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在病假工资支付完成后及时办理工资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病假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劳动统计和工资核算,并定期向劳动者本人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尚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不符合本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认为企业未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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