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我省屯溪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人事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性、程序性、实体性,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 本细则遵循民主、公开、公平、竞争、任人唯贤、以实绩论英雄的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目标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一)选拔任用工作要符合本区的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干部人才与职位的合理配置,提高干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二)选拔任用工作要实行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选拔任用工作要注重实绩、实绩、实绩,以实绩为依据,实行凭实绩用的干部。
第六条 选拔任用工作要注重反映和体现区情的特点,坚持分类管理、定向使用、差额考察的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七条 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干伍现状,制定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任务、原则、标准、程序等。
(二)发布选拔任用工作公告。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选拔任用工作公告,公布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方案、职位需求、任职资格、选拔程序等信息。
(三)组织推荐干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推荐干部。推荐干部应当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推荐干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组对推荐的干部进行考察,重点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形成干部考察报告。
(五)任前公示。对考察合格的干部,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进行任前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任后考察。对任后干部进行任后考察,重点了解干部的工作实绩、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形成干部任后考察报告。
(七)确定任职。根据干部考察结果和任前公示情况,由区委决定任用的干部。
(八)关心照顾。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应当给予关心照顾。
选拔任用工作标准
第九条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标准。选拔任用干部要注重选拔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事业为重、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
(二)工作能力标准。选拔任用干部要注重选拔具有专业能力、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力,能够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干部。
(三)道德品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要注重选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作风和廉洁自律的干部。
(四)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标准。选拔任用干部要注重选拔关心群众、依靠群众、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干部。
第十条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干部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选拔任用干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区的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民主、公开、公平、竞争原则。选拔任用工作要始终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任人唯贤、人事相宜原则。选拔任用工作要始终坚持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的实绩、实绩、实绩进行,实现干部人才与职位的合理配置。
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接受以下监督:
(一)党的组织监督。党的组织要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区的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人大监督。区人大要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符合本区的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民主监督。区政协、区人大机关和其他民主协商机构要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
(四)行政监督。区监察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行政机构要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行政监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依法进行。
(五)社会监督。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要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社会监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促进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下列检查:
(一)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检查。检查方案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本区的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干部考察工作的检查。检查干部考察工作的程序是否规范、严谨,考察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
(三)任前公示和任后考察工作的检查。检查公示期是否符合规定,考察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其他检查。检查选拔任用工作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本区的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不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干部考察工作的。
(三)不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和任后考察工作的。
(四)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其他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
第十四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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