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具体如下

作者:单身的理由 |

关于天津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温津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现就天津市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高温津贴发放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温津贴办法》第五条规定,高温津贴是用于补偿因高温天气给劳动者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疲劳的补贴。高温津贴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二)根据《天津市高温津贴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一)在高温天气下,劳动者从事室外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是指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及以上或者日最低气温达到28摄氏度及以上且需进行户外作业的情况。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作业的劳动者。

(三)高温津贴发放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自行承担。

高温津贴发放方式和时间

(一)高温津贴发放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将高温津贴发放给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时间为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的劳动者工作期间。

(二)高温津贴发放时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自高温天气开始之日至高温天气结束之日。高温天气的起止日期由市气象局负责公布。

高温津贴发放监督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制度,确保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用人单位应当将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报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高温津贴发放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解释权归天津市劳动保障局。

(三)本通知如有变更,由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及时公布补充规定。

特此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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