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事争议仲裁的六十天程序及其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位法律工作者:
为规范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知。
六十天程序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六十天程序,是指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仲裁程序的程序。
六十天程序的规定
1. 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超过三十日申请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 仲裁申请的递交
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3. 仲裁程序的启动
劳动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仲裁程序的启动。启动后,仲裁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仲裁通知送达当事人。

关于规范人事争议仲裁的六十天程序及其相关规定的通知 图1
4. 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延期,但延期的次数和时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5. 仲裁结果的送达
仲裁结果应当自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的补充
1.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业务。
2. 仲裁员的资格和培训
仲裁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劳动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仲裁员。
3. 仲裁收费
劳动仲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本通知的施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敬请广大法律工作者予以遵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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