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法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陕西省气象管理,确保气象服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个人及组织。
气象预报与警报
1. 气象预报与警报由省气象台发布。区域性气象预报与警报由省气象台发布,县(市、区)气象台发布地方性气象预报与警报。
2. 各级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报与警报应当及时、准确、客观、清晰地反映气象情况。
3. 各级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报与警报,应当根据国家气象局的规定格式进行表述。
4. 各级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报与警报,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气象观测与分析
1. 气象观测与分析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
2. 气象观测与分析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气象观测设备,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 气象观测与分析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省气象台,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分析、使用。
气象服务与传播
1. 各级气象台应当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气象服务。
2. 各级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报与警报,不得向公众传播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3. 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预报与警报发布。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气象局依法进行处罚:
(1)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气象预报与警报发布的;
(2) 发布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气象预报与警报的;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气象观测与分析的;
(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气象服务与传播的。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气象局依法进行强制纠正:
(1)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气象预报与警报发布的;
(2) 发布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的气象预报与警报的;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气象观测与分析的;
(4)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气象服务与传播的。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气象局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陕西省气象法实施管理办法 图1
(1) 发布的气象预报与警报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拒绝、阻碍气象观测与分析的;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气象服务与传播的。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气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
4. 本办法的修改、废止,由省气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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