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亚军判决书
被告盛亚军,因与原告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盛亚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盛亚军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盛亚军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请求法院改判被告无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盛亚军判决书 图1
二审查明,被告盛亚军在向原告公司采购货物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是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十日内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关于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请求法院改判被告无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盛亚军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请求法院改判被告无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的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盛亚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盛亚军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盛亚军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XXX
日期:2023年2月24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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