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至三十二条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务员的管理,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及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置公务员职位,制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等级及其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应当具备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
公务员的种类和等级
第六条 公务员分为综合性公务员和专门性公务员。
第七条 公务员的等级分为综合序列和专门序列。综合序列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综合技术类。专门序列包括:卫生类、司法类、教育类、科研类、财务类、经济类、管理等类。
第八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职责、权限和等级。公务员的职务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综合技术类。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设置应当体现职位分类、职责分工、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
第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等级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综合技术类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等级为综合管理职位等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等级为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综合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等级为综合技术职位等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职务等级应当根据公务员的职责、能力和工作性质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等级设置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务员的招聘
第十三条 公务员的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务员的招聘,应当根据职位的需求和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 公务员的招聘,应当注重对应聘者的政治、业务、道德品质和能力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招聘,应当注重招聘的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
公务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公务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根据职位的要求和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务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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