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全面解读

作者:锁链 |

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管理,保障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全面解读》。本篇文章将围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的主要内容进行逐一解读,以期为导游人员及旅游行业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权威指导。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及与游客、旅行社、领队等民事关系活动。

2. 注册制度

(1)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3. 注册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导游业务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相应的导游知识、技能和经验。

(5)身体健康,符合规定。

4. 注册程序

(1)导游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注册成功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5. 职业

(1)导游人员应当持有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职业。

(2)导游人员职业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应当重新进行年检。

6. 业务范围

(1)导游人员可以从事导游、领队、翻译等多种职业活动。

(2)导游人员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导游活动。

(3)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游客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者擅自终止导游活动。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导游人员职业,擅自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人员职业。

2.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者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人员职业。

3.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有不正当竞争、违规操作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人员职业。

4. 违反本规定,游客或者旅行社、领队等有权解除与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导游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终止劳动合同。

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原有的规定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