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情定三生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人民政府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收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市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第六条 征收对象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不纳入征收范围;

(三)宗教教职人员住宅;

(四)依法应当征收的房屋。

第七条 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

第八条 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第九条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计算,并经被征收人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第十条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即以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一定面积的产权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支付相应的差额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给予一定的提前安置费,具体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并应当签订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或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过被征收人确认。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屋征收部门重新评估。

征收程序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征收申请书,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信息;

(二)征收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

(三)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结果、评估方法等;

(四)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申请书、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给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过被征收人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 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以下

(一)被征收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征收补偿方式;

(三)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四)补偿协议的生效、终止条件等;

(五)违约责任等。

补偿标准和支付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补偿金额的支付,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过被征收人确认。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屋征收部门重新评估。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图1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图1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材料,提交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补偿资金。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附则

第二十八條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细则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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