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复制形式发行、传播作品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七)翻译权,即以译文形式出版、传播作品的权利;
(八)汇编权,即汇编、选集出版权;
(九)其他权利。
第五条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由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第七条 著作权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著作权法。
著作权归属
第八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享有著作权的部分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
著作权许可使用
第十二条 著作权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许可使用合同,即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拍卖、招标,即在法定程序下,著作权所有人通过竞价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权;
(三)行政许可,即著作权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核发的行政许可,允许他人使用其著作权。
第十三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许可使用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创作品;
(二)许可使用的作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三)许可使用的作品符合法定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作品的名称、作者姓名、许可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报酬、使用限制等。
第十五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著作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许可使用的作品、许可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报酬、使用限制等。
著作权侵权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方式,公开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或者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其作品;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作品中加入可以识别出其来源的其他素材,或者在作品中修改或者删节其作品;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演绎、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或者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其作品,或者以改编、演绎、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或者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其作品,为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创作的作品。
第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许可使用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条 著作权人可以向权利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权利相对人收到著作权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权利相对人发出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人因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而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影响案件受理。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人因侵害著作权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侵权人追赔损失,也可以向权利相对人追赔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的赔偿。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权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或者发表其作品的署名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或者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其作品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演绎、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或者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其作品,或者以改编、演绎、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或者翻译、注释、整理、翻译、改编其作品,为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创作的作品,应当根据其行为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著作权主管部门制定,经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法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著作权主管部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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