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地区挪用公款罪案件公开判决书

作者:红尘路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 justice 的实现,保障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现就屈原地区挪用公款罪案件作出公开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原系屈原地区甲单位财务主管,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款的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法庭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屈原地区挪用公款罪案件公开判决书 图1

屈原地区挪用公款罪案件公开判决书 图1

剥夺被告人李某某的免疫力。

追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上缴国库。

依法追责其他同案犯,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公款人民币1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可以依法申请緩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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