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判决书

作者:纯白色记忆 |

高级人民法院

刘海波判决书 图1

刘海波判决书 图1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贵刑执1号

罪犯刘海波,男,1985年5月2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海之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30日被机关依法逮捕。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罪犯刘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刘海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罪犯刘海波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罪犯刘海波犯串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刘海波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刘海波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刘海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罪犯刘海波犯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刘海波犯背叛国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刘海波犯间谍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与大家属国护照。

罪犯刘海波犯有多项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故对其所提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罪犯刘海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罪犯刘海波的犯罪行为及所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认识错误,故对其辩护意见亦予 reject。

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1年2月25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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