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安心温馨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概算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流淌建筑、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项目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招标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招标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标准、招标时间、招标地点、招标方式和程序、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现场考察、资格预审,组织招标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招标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评审报告、合同等材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招标文件、招标评审报告、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招标投标监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评审报告、合同等材料提交给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图1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图1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文件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和监督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逃、骗补财政资金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和监督的。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