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三年了仍未获释,家属强硬要求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三年了仍未获释,家属强硬要求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近日,本律师事务所接到一起涉及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因涉及一起刑事案件,于三年前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时至今日,案件尚未有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请求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经了解,该案涉及被告人杨某、甲乙两人,三年前,杨某因涉及一起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起诉决定,目前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已满三年,而案件尚未有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被告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案件疑难、复杂,在侦查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案件疑难、复杂,在审查起诉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案件疑难、复杂,在审理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被告人过度限制自由,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及家属请求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已满三年,而案件尚未有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被告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案件疑难、复杂,在侦查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案件疑难、复杂,在审查起诉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案件疑难、复杂,在审理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被告人过度限制自由,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及家属请求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已满三年,而案件尚未有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被告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案件疑难、复杂,在侦查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案件疑难、复杂,在审查起诉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案件疑难、复杂,在审理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被告人过度限制自由,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及家属请求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已满三年,而案件尚未有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被告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案件疑难、复杂,在侦查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案件疑难、复杂,在审查起诉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案件疑难、复杂,在审理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被告人过度限制自由,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及家属请求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已满三年,而案件尚未有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被告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案件疑难、复杂,在侦查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案件疑难、复杂,在审查起诉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案件疑难、复杂,在审理期间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的取保候审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被告人过度限制自由,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及家属请求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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