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劳动者,包括企业职工、农民工人、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等。

集体合同规定 图1
第四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集体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劳动者 representation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共同遵守的劳动条件、劳动义务、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协议。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并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订立。
第七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保障、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第八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副贴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明显位置。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第十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变化、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应当协商一致,经劳动者代表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一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解,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劳动秩序。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依法变更的,由集体合同订立方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由集体合同订立方或者劳动者代表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安置费用。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解除、终止后,原集体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并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者违反集体合同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條 在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关当事人不得扩大争议,不得采取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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