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债务清偿保证责任免除的相关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主债务清偿保证责任免除的相关事项,特此通知如下:
通知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全体主债务人以及为其提供主债务清偿保证的担保人。
通知内容
1. 主债务清偿保证责任免除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可以免于承担主债务的清偿责任:
(1)主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2)主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了充分的保证责任;
(3)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已经与债权人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同意免除主债务清偿责任。
2. 通知程序
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向债权人提供书面通知,明确表示免除主债务清偿责任。通知应当载明主债务人的名称、 aress、方式以及担保人的名称、、方式。
3. 通知时间
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应当在主债务清偿期到来之前 30 日向债权人发出免除主债务清偿责任的通知。
4. 通知效力
自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免除主债务清偿责任的通知之日起,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免于承担主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仍然应当履行主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通知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1. 通知的效力
免除主债务清偿责任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免于承担主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仍然应当履行主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2. 法律后果
(1)对于债权人的权利影响
免除主债务清偿责任的通知后,债权人的主债务清偿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要求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承担主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履行其他义务。
(2)对于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的权利影响
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在免除主债务清偿责任的通知发出后,不再承担主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仍然应当履行主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出通知单位所有。
3. 任何一方在履行本通知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4. 本通知复制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敬请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予以关注,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关于主债务清偿保证责任免除的相关通知 图1
特此通知。
主债务人:(签名或盖章)
担保人:(签名或盖章)
通知日期:(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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