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条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失业金领取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失业金领取条款
1.1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失业期间,具有我国国籍,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 natural 人,不包括失业人员失踪、被宣告死亡或者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1.2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
(1)失业前在本人失业前1年内的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
(2)失业前在本人失业前2年内的累计工作时间满24个月的;
(3)失业前在本人失业前3年内的累计工作时间满36个月的。
1.3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失业金领取期限将予以
(1)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职业病、器的,失业金领取期限将予以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病情稳定后的36个月;
(2)失业人员因企业原因导致的失业的,失业金领取期限将予以至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或者重新就业的日期。
1.4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失业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条 失业金领取程序
2.1 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 15日内向失业登记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2 失业登记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对失业人员的失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
2.3 自失业登记机构审核通过之日起,失业人员可以开始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应当按月向失业登记机构报告失业状况,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定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4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登记机构有权停止发放失业金:
(1)失业人员提供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实的;
(2)失业人员未按月向失业登记机构报告失业状况的;
(3)失业人员未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
(4)失业人员有其他违反失业保险条例行为的。
第三条 失业金领取期限
3.1 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人失业前1年内的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失业金领取期限为 12个月。
3.2 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人失业前2年内的累计工作时间满24个月的,失业金领取期限为 24个月。
3.3 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本人失业前3年内的累计工作时间满36个月的,失业金领取期限为 36个月。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

失业金领取条款合同 图1
4.1 失业保险费用由失业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
4.2 失业保险费用筹集的具体金额和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失业保险费用应当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对于本合同的解釋或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在签订合请务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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