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和归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和归集使用管理。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和归集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归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维护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归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效率,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图1
(一)购买、建造、翻新、维修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新、维修住房用于租赁的;
(三)购买、建造、翻新、维修住房用于商业用途的,但商业价值显著降低的除外;
(四)离休、退休、疾病等原因需要提取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住房证明,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证、建筑证明等;
(四)提取原因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提取申请后15日内,完成提取审核。审核合格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完成提取支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按期归清。逾期未归清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提取,并按逾期金额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提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购房人提供的一种信贷服务。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房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能力;
(三)购房人信用良好,无欠贷、欠租等不良记录;
(四)购买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环保标准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
(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合同、房产证等住房证明;
(四)收入证明、信用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后15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核合格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贷款期限届满后,购房人应当按期归清贷款本息。逾期未归清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贷款,并按逾期金额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住房公积金归集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将职工和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的提取和贷款条件,用于购买、建造、翻新、维修自住住房等。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归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或者提取材料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提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职工或者个人恶意透支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或者归集使用过程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修改由公积金中心报请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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