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法实施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房屋租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活动,包括租赁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租赁双方和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并报請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五条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由租赁双方订立,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租赁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
(一)租赁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租赁合同一式两份,租赁双方各执一份。
租赁双方的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房屋。
第十条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双方应当及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房合同法实施条例》 图1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租赁双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期限的变更,应当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租赁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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