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法实施条例》

作者:旧年旋律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房屋租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活动,包括租赁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租赁双方和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并报請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五条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由租赁双方订立,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租赁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

(一)租赁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租赁合同一式两份,租赁双方各执一份。

租赁双方的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房屋。

第十条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双方应当及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房合同法实施条例》 图1

《租房合同法实施条例》 图1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租赁双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期限的变更,应当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租赁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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