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员工需求,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企业年金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与实施
第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较为充足的年金资金;
(二)企业已依法建立劳动保障制度,并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
(三)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应当设立年金计划筹备组,负责年金计划的拟订、实施和监督;
(二)企业年金计划筹备组应当制定年金计划方案,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企业应当将年金计划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手续;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图1
(四)企业应当将年金计划方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年金计划资金应当来源于企业自留资金或者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二)企业年金计划资金不得来源于企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年金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明确的运作方式和投资策略;
(三)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与转移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强制为本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十条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选择不参加。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转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转移,应当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年金计划的转移,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转移,应当有明确的转移方式和转移时间。
企业年金计划的终止与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形;
(二)企业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形;
(三)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不足以继续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支付,应当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支付,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支付,应当有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未依法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实施、转移、终止、待遇支付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有擅用、侵占、挪用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追回,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者、转移者、待遇支付者等有关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拒绝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二)重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三)不真实、不合法地记录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数、转移金额等数据的;
(四)不真实、不合法地领取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的。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24日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23年6月24日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修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巨中成企业家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