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划分:民法典如何规定?
财产侵权纠纷是指在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财产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财产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划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民法典,对财产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划分进行详细分析。
民法典关于财产侵权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233条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协议管辖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23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财产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划分:民法典如何规定?
3.专属管辖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4.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就管辖地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尝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辖地。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财产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划分:民法典如何规定?
5.管辖权异议
民法典第1238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不申请回避的,被诉方不得提起管辖异议,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管辖判决前,被告反诉的,可以提起管辖异议。
民法典关于财产侵权纠纷管辖权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了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范围和限制。这些规定为正确处理财产侵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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