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活动时的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资金;
(二)具有符合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招标代理业务需要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四)符合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与备案
第八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
第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拟任业务负责人简历、、职称证明;
(四)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的简历、、职称证明;
(五)资金来源证明;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拟任业务负责人简历、、职称证明;
(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的简历、、职称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未办理资格许可手续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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