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商标转让协议书

作者:幸福壹直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乙双方之间商标转让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将其拥有的临翔区商标商标完全权利转让给乙方。

1.2 双方同意,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 转让期限

2.1 本次商标转让的期限为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商标权转移

3.1 甲方保证其对临翔区商标商标享有完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权、使用权、变更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3.2 甲方应在本次商标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临翔区商标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3.3 乙方自商标权转移之日起,享有临翔区商标商标完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权、使用权、变更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第四条 转让费用

4.1 本次商标转让的费用为人民币元整,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应在商标权转移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转让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甲、乙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拒绝商标权的转让,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临翔区商标转让协议书 图1

临翔区商标转让协议书 图1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请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建议在签订前征求专业律师意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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