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残鉴定标准:详细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工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具体如下:
I级,即极重度残疾:
(一)丧失全部或者大部分功能,不能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二)大部分时间不能从事任何有劳动收入的活动;
(三)生活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或者设施、工具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四)不能从事自己从事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自己从事的工作;
(五)社会适应能力严重受限。
II级,即重度残疾:
(一)大部分时间不能从事任何有劳动收入的活动;
(二)大部分时间不能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三)不能从事自己从事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自己从事的工作;
(四)依赖他人或者设施、工具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五)社会适应能力受限。
III级,即中度残疾:
(一)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受到限制;
(二)大部分时间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受到限制;
(三)部分时间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受到限制;
(四)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五)社会适应能力相对较好。
IV级,即轻度残疾:
(一)能从事一般的工作;
(二)大部分时间能从事一般的工作;
(三)部分时间能从事一般的工作;
(四)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五)社会适应能力较好。
V级,即部分丧失残疾:
(一)大部分时间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某些方面受到限制;
(二)部分时间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某些方面受到限制;
(三)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四)社会适应能力相对较好。
VI级,即完全丧失残疾:
(一)能从事一般的工作;
(二)大部分时间能从事一般的工作;
(三)部分时间能从事一般的工作;
(四)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五)社会适应能力相对较好。
VII级,即大部分丧失残疾:
(一)大部分时间不能从事任何有劳动收入的活动;
(二)不能从事自己从事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自己从事的工作;
(三)依赖他人或者设施、工具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四)社会适应能力严重受限。
VIII级,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大部分时间不能从事任何有劳动收入的活动;
(二)不能从事自己从事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自己从事的工作;
(三)部分时间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四)社会适应能力相对较好。
IX级,即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一)大部分时间不能从事任何有劳动收入的活动;
(二)不能从事自己从事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自己从事的工作;
(三)依赖他人或者设施、工具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四)社会适应能力相对较好。
X级,即完全劳动能力丧失:
(一)不能从事任何有劳动收入的活动;
(二)不能从事自己从事的工作,或者不能胜任自己从事的工作;
(三)完全依赖他人或者设施、工具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四)社会适应能力极差。
广西工伤残鉴定标准:详细规定
广西工伤残鉴定标准:详细规定
以上是广西工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规定。在鉴定过程中,需要由具有资质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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