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买卖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买卖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对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制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和销售
第五条 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和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应当制定限价商品房的供应计划,确保限价商品房的供应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第七条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不正当行为。
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第九条 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第十条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限价商品房的型号、规格、面积、价格、付款、交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并明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限价商品房的交付和验收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完成房屋的交付。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在交付后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屋验收合格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限价商品房的售后服务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售后服务规定。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房的售后服务主要包括房屋维修、售后、售后保障等。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在享受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售后服务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限价商品房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限价商品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供应限价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限价商品房的;
(三)发布虚假限价商品房信息的;
(四)不执行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的;
(五)不履行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六)不履行限价商品房售后服务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销售限价商品房的;

限价商品房买卖条例全文 图1
(二)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的;
(三)采取虚假手段销售限价商品房的;
(四)不配合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拨付限价商品房建设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限价商品房建设资金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限价商品房建设资金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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