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作者:西红柿炒鸡 |

案件索引:(2021)京01民初1234号

审理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审理日期:2021年6月15日

案件:

本案件为股权纠纷案件,涉及两个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被告张三和原告李四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科技公司A,张三持有公司40%的股权,李四持有公司60%的股权。后因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分歧,双方发生纠纷,导致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件中,被告张三持有公司40%的股权,原告李四持有公司60%的股权,被告张三的表决权比例不足三分之二,因此被告张三无权对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被告张三无权作出该决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原告李四要求被告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主张,因被告张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股东权利为自己谋取利益。股东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张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无权对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张三应赔偿原告李四因此造成的损失。

股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图1

股权纠纷案件判决书 图1

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XXX

日期: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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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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