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作者:真心守护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省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确保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征收范围和目的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征收范围。

第六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是:

(一)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

(二)优化城市结构,提高城市品质,提升城市功能;

(三)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征收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房屋征收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加货币奖励等方式。具体征收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第八条 房屋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命令》执行。

征收评估程序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征收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范围示意图,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和公告。

河南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图1

河南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图1

(二)房屋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结构、年限等情况。

(三)价值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四)补偿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加货币奖励等方式。

(五)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补偿协议,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

(六)补偿支付: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接受下列部门的监督:

(一)财政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财政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计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财政支出进行审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征收范围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调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补偿款的。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一)拒绝、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涂改、伪造房屋征收评估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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