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附表

作者:心软是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劳动者发生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本办法旨在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

职业病诊断

1.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或者职业病诊断人员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2)有与职业病诊断业务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实验室;(3)有具备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4)有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制度、操作规程;(5)有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技术责任。

3.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职业病鉴定

1. 职业病鉴定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机构负责。

2. 职业病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2)有与职业病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实验室;(3)有具备职业病鉴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4)有完善的职业病鉴定工作制度、操作规程;(5)有承担职业病鉴定技术责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流程

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症状,或者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可能患有职业病,应当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结束后,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职业病诊断结果,并告知劳动者享有申请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职业病待遇

1. 劳动者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福利条例》的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

2. 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患有职业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福利条例》的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职业病待遇。

3. 劳动者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福利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监督

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附表 图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附表 图1

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2.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3.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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